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或财产权利时,受害人均可提出赔偿请求。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特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牌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