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装修致顾客摔成十级伤残 未尽安保义务业主担九成责
-----从一则实际案例谈商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站讯)近日,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就本站律师王秀杰代理的消费者因商场装修而摔伤致残案,做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商场按90%责任比例赔偿消费者”的一审判决。至此,王律师代理的该起典型的商场消费索赔案,在经历了一、二审近一年多时间后,消费者终于以高赔偿比例维权成功。
一、案情简介:商场装修更换地板未设安全警示标志,致消费者摔成十级伤残。
原告,张某某,女,57岁。
被告,天津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涉案商场之业主。
2008年8月16日,消费者张某某陪同家人到天津市某知名商场购物。当天,该商场内部正在进行局部装修但未停止对外营业,商场一楼出口处新更换了部分地面瓷砖,瓷砖上遗落少许水泥沙子。恰逢张某某行至该处时,由于地滑而摔倒。事发后,张某某的家人和商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张某某的家人同时打电话报警。经医院诊断,该次事故造成张某某“桡骨骨折、尺骨骨折、耻骨骨折和腰部挫伤”的后果。后,经法定机构鉴定,张某某的左腕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张某某的家属多次找到商场负责人交涉赔偿事宜,商场以“张某某自己在看管追逐孩子的过程中摔伤,与商场无关”为由,拒绝进行赔偿。无奈之下,2009年4月张某某委托王秀杰律师一纸诉状,将该商场的业主天津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陪伴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二、庭审焦点:摔伤是由于消费者自身不小心造成,还是由于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一审庭审中,消费者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接出警登记表》、现场照片、商场购物票据以及相关损失证明,而被告商场方未举证。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双方展开唇枪舌战的辩论。
我方的主要代理思路:
1、原告提供的《接出警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据证实:①消费者摔伤在商场内,坐在地板上动弹不得:②商场地板正在更换施工中,地板上散落沙子水泥;③商场未设立任何警示或提示标志。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如遇侵害有权索赔。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商场经营者在更换地板施工中,没有预见到安全隐患,更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比如:设置“小心地滑”的提示标志、设专人看管、设置隔离带等,最终造成消费者摔伤。
4、消费者在商场正常走路购物,已尽正常注意义务,对摔伤结果无任何己方责任。因为,从最基本的逻辑来看,人正常行走要向下看路、向前看方向。同时,顾客逛商场时还要四处看商品。本案,不能苛求消费者在商场行走时光看脚下的路,更不能苛求消费者在商场消费时像踏入地雷区一般时刻提心吊胆,以防止摔倒。
相对应,商场方面的意见有二:①消费者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摔伤的原因是商场更换地板;②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在看护追逐孩子的过程中摔伤(商场并未对该主张举证),损失自己负责,与商场无关。
三、法院判决:商场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摔伤,按照90%的责任比例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到被告商场购物,被告对商场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商场出口地面更换部分瓷砖,存在踩滑容易伤人的潜在危险,被告未进行警示提示,造成原告行至此处摔伤,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90%的责任比例赔偿;同时,原告已发现地面新更换了部分瓷砖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但未充分注意,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10%的责任比例自担损失。所以,判令商场方面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陪伴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七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商场方面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最终,经过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消费者索赔成功。
四、立法进步:《侵权责任法》对商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已作明确规定。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见,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立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商家违反该义务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所以今后消费者维权会更容易。同时,商业经营者最大限度地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但可以使自己远离类似案件的索赔风险,而且还能切实提高自己的商业竞争力,此亦是立法原意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