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暗中给予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好处(回扣),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暗中接受回扣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该行为的认定上,要注意以下问题:
1.折扣和佣金并不是绝对禁止的,但是如果给予或接受折扣、佣金等,双方都应当如实入账。商业贿赂行为强调的是“帐外暗中”。
2.无论是暗中给予回扣、佣金,还是暗中接受回扣、佣金,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给予方,还是接受方,只要没有如实入账就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3.注意:这里调整的是市场交易中的经营者的关系。其中的行贿者是经营者,而受贿者则可能是经营者、其中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一定情况下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无论如何,行为一定是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