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条件中,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的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
(5)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
(6)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纠正。
3、现场调查取证。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
4、诊断。参加诊断的职业卫生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共同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劳动者作出职业病诊断,必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劳动者依据其诊断证明可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署名,同时必须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并加盖诊断机构公章。
三、职业病病人待遇
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职业病待遇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统一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业病待遇主要包括: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待遇。
1、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待遇包括:
职业病医疗待遇;职业病津贴;职业病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伤残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的待遇包括:
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对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对其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的,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