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家儿子已至结婚年龄,但因近年来天津市房价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婚房一直未买,婚期一拖再拖。2010年初,我经同事介绍认识了拆迁户张某,张某因拆迁置换到某区经济适用房一套,欲转让。前几日,经协商我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现欲签书面《购房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张某将已购经济适用房转让给我,签约后先交房,待购房五年期限届满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我一次性支付给张某人民币30万元,如张某反悔则另赔付我违约金5万元。请问,我们私下订立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林海涛
律师解答:
行通律师事务所王秀杰律师解答,读者所述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是典型的“借壳买房”规避法律的行为,所签订的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扶持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其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并享受政府诸多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和房屋转让程序均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根据2005年02月27日实施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购买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所以,王律师认为,读者林先生自己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欲“借用”他人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该行为也会阻碍其他具备购房资格者的购房权利,客观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私下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况如遇纠纷,法院一般会判决“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即林先生所述30万元),同时因协议本身无效所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得不到法院支持。
另外,根据前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 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格补足房款,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律师提醒,“借用资质够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潜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无异于饮鸩止渴,望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