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是指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认定依法公告,并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
著名商标所保护的范围指的是注册商标核准的类别及相应商品范围,而不是所有类别和所有商品范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于2007年1月1 日起实施的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之规定:商品类别为34个类别,服务类别为11个类别,共45个类别,每个类别之下拥有数千个商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所以说,在45个类别中,申请且获得核准注册了哪个类别,就在哪个类别受到法律保护;在同一类别中申请且获得核准了哪些商品范围,就在该获得核准的商品范围之内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在著名商标类别之外不申请相关类别扩类注册保护,那么任何申请人均可在其它类别申请近似或类似的商标,从而降低著名商标保护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