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5月19日报道 最高检、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高检院、公安部于2001年和2008年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为此,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
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此次新制定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资助恐怖活动案,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8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
●13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
●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
●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亮点1 恶意透支偿清可不究刑责
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解读:“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亮点2 新增“资助恐怖活动”规定
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解读:“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二)》中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
亮点3 贱卖国资损失30万将立案
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解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此外,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亮点4 有意使用假币4000元将追诉
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解读: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亮点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将立案
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解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此外,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