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万某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30年4月2日,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某某小区1-2-503,电话: 。
被申请人:王大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51年5月1日,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某某小区1-5-101,电话: 。
被申请人:王二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58年5月9日,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某某小区4-3-802,电话: 。
被申请人:王三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60年5月16日,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某小区5-4-201,电话: 。
请求事项:
一、强制三被申请人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0)塘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向申请人支付赡养费和案件受理费。
二、本案执行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之间赡养费纠纷一案,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塘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①三被申请人于每月10前分别向申请人支付赡养费50元;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王大某承担20元,由被申请人王二某承担10元,由被申请人王三某承担10元。
时至今日,法定支付期限已届满,三被申请人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且该行为已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民事判决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