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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常见纠纷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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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往往会因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费收取等事由产生纠纷。当协商陷入僵局时,法律都有哪些规定,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以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 的规定:
 
    1、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
    一般应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除了委托物业公司,业主也可以自行管理物业。
 
    3、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公司,即前期物业公司。
 
    4、转委托的物业合同无效,显失公平的物业合同条款无效。
    物业公司将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公司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5、物业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物业,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承诺等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6、物业费。
    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提高收费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7、维修资金。 
    业主共同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一般应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业主通常委托物业公司代管维修资金。对于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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