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近日,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对本站王秀杰律师代理的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致五死一伤,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案情简介:过失加巧合酿悲剧。
2009年12月8日下午16时许,刘某某驾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驶。当日,天气情况较好刘某某车速较快。约17时许,当刘某某驾车正准备从行车道上超越前方超车道上的一辆大货车时,该大货车突然从超车道向行车道强行并道,刘某某慌乱中猛打方向盘,车辆斜冲入路侧的边沟。恰逢,某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十几名高速公路养护工人,清除公路积雪后沿路边步行回家。这样,悲剧瞬间发生,刘某某的车辆撞上养护工人,造成五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刘某某在现场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投案,并拨打120抢救伤员。
2009年12月15日,河北省某高速公路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六名养护人员无责任”。
后,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刑事逮捕强制措施。无助之时,刘某某的家属慕名来到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王秀杰代理该案。
二、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民事赔偿调解,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为案件刑事处罚获轻判打下基础。
接受委托后,凭借律师职业特有的敏感和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承办律师第一时间着手两方面工作:
一是,第一时间从电信部门调取的案发当天刘某某的“手机通话清单”,并提交给侦查机关,以固定当事人拨打110报警自首的证据(案发后,警方并未主动提取该证据,亦未认定自首。);
二是,积极会同当地警方等多部门开展案件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安抚众被害人家属。
应该说,第一项调查取证的工作很快顺利完成,但是第二项调解工作却困能重重。
本案,调解工作的难度有三:
①和其他同类案件一样,六被害人的众多家属群情激奋、伤心欲绝,调解时有的家属甚至提出“不要钱,要司机偿命”的要求;②每个被害人家庭内部,众权利人关于赔偿方案意见不一,难以达成一致;③因为六名养护工人是在下半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事故,所以存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合的特殊问题,即养护单位和我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
但是,困难再大,案子还是要办!首先,承办律师和我方家属、养护单位、办案警方达成一致共识:本案调解工作,必须分别进行,并且力求调解成果的深入性和稳定性,在依法最大限度弥补被害方损失的前提下防止出现群访事件。这样,本着“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态度,承办律师和有关部门逐一到被害人家里做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期间,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承办律师先后八次赴当地进行调解协商工作。
最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肇事司机方、死者家属方、伤者方以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多方达成统一调解协议:由肇事司机刘某某分别依法赔付五名死者和一伤者的家属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共计60余万元(均高于法定标准),刘某某同时赔偿高速公路养护单位的路产损失,六被害方的工伤损失由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另行按照法定标准赔偿。
该调解方案,使得六被害方分别得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倍赔偿,最大限度的安抚了被害方。同时,六被害人家属和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共同向司法部门出具了对刘某某的《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刘某某。
三、法庭审判:因为案件存在自首、积极赔偿以及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等情节,对刘某某依法轻判缓刑。
本案,庭审时,辩护律师除了详尽阐述了刘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外,还特别阐述了另一个案件关键点——被害方过错。
因为,卷中证据证实:案发时,被害人等养护工人系沿高速公路边步行回家。那么,根据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8号)第三十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施工、养护作业时,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和佩戴安全标志帽,并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可见,养护单位及其员工存在的明显违规作业问题,这也是案发的一个重要诱因。
所以,辩护律师建议法庭:虽然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相关规定,刘某某交通肇事致五死一伤,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但是,考虑到其具有的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
最后,法庭在部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在最大限度弥补了被害方损失的前提下,依法对肇事司机适用缓刑,对其也是一种挽救和感化,符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