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承德市兴隆县某某乡某某村4组111号,现羁押于天津市某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2010年 月 日(2010)某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判定上诉人构成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本案,上诉人没有参与一审判决认定的盗窃案,不构成犯罪。
2、本案,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卷中,上诉人所作唯一一份认罪口供,2009年5月20日1时30分至4时0分的《讯问笔录》,系侦查人员在没有办理《提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本案,除了同案犯桑某某一人对上诉人的指认笔录外,别无任何有效证据,属于“孤证不能定罪”。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判决本人无罪!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