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一)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二)起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原被告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日期。起诉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起诉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起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须知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二)自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需要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先行处理的,还需提交上述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自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及委托代理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原被告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自诉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我院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四)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自诉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工作人员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五)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自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即将材料退回给自诉人。
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