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甲送货时,在铁路道口与火车相撞,导致甲及坐在车上货主乙双双死亡,摩托车被毁,经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由甲负责。甲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
货主的妻子要求甲骨文的妻子赔偿,现问,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以上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予以重申。
但以上保险金是指人身保险金,至于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保险人的遗产。
综上,甲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于指定了受益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财产保险金则可以作为遗产处理。
【保险金常识】
保险金是指质物所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时,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保险金的赔偿给付
保险金的赔偿给付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法。原则上保险补偿以现金履行赔偿给付责任。但是,对于财产保险,也可以采取修复、重置等办法补偿损失。明确保险金的赔偿给付办法,有利于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
法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