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诉讼、仲裁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证据了,它是判定结果的依据,劳动争议仲裁也不例外。一般情况下举证的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劳动争议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又有所不同,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完全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显得有失公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就打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比如,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如果要求劳动者来提供加班的证据这显然比较困难,因为考勤表一般都是由单位保管的,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所以,在劳动者有这样的主张时,要求单位来提供证据,如果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证明劳动者的主张成立。但是,这样的规定对有些在加班考勤等规定不完善,资料不齐全的单位来说很不利,如果劳动者利用单位的这些漏洞,主张自己加班工资,而考勤加班的相关证据要有单位来提供,单位不能提供,就会造成损失。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法律上的这些规定,完善自己必要的材料,保证单位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