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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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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市政府199535号令)
第十三条 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市的劳动争议;
  (二)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座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境外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外籍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区、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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