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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官司必备常识(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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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哪些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或重大事项?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包括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告知劳动者哪些?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6、用人单位招工时能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建立劳动关系,能否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分哪几类?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9、 哪些情形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0、 劳动合同的文本可以不给劳动者吗?
答:不能,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1、 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哪些事项?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13、劳动合同何时生效?
答:《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14、劳动试用期规定如何?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5、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16、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7、劳动合同的效力由谁来确认?
答: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18、竞业限制适用哪些劳动者?
答: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9、劳动者在哪种情形下应支付违约金?
答: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兑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1、劳动者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2、劳动者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因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1、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怎么办?
答:1、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劳动者可以拒绝,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2、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诉单位,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情况,劳动合同将怎样履行?
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3、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减少劳动报酬等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答:如果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5、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6、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7、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答:第一、劳动者注意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的规定;第二、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在录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提出或者公示具体的录用条件;第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8、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答: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了吗?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答:首先,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什么,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职。其次,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属于严重失职,那么是否因为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如果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者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31、劳动者使用伪造的学历、虚构工作经历等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为了获得比较好的就业机会,往往使用伪造学历、虚构工作经历等方式,采取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如学历、工作经历、培训经历等应当属实。
3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没有将理由通知工会怎么办?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没有将理由通知工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5、用人单位按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6、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是否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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