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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纠纷定金和违约金选哪个更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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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为了相互制约,都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各种违约责任,如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但法律强调,违约金一般应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即使是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也不能太过。如果多种违约责任方式都有的时候,违约的人未必真要全部承担。对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一个适用,这叫做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案例:

    2003年6月20日,胡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相中一套二手房,与该房屋产权人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协议,约定房价为60万元,协议签订时胡女士先交1万元定金,10天后再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还约定,卖方违约不卖房,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向买方支付总房价5%的违约金;买方违约不买房,卖方除没收定金外,还有权要求买方支付总房价5%的违约金。意向协议签订后,胡女士按约交了1万元定金,可3天后中介公司通知她上家不卖房了,上家只愿意向她双倍返还1万元定金。胡女士认为,按协议上家除应双倍返还1万元定金外,还应支付3万元违约金。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胡女士在咨询律师后要求上家赔偿违约金,上家最终同意给她4万元了结了此案。

律师点评:

    我国合同法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履行,既可以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定金条款,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不履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条款,又约定定金条款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能要求同时适用。因此,本案胡女士无法要求上家同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当然,上家只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的说法也不合法。因为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究竟是适用定金条款还是违约金条款,其选择权在非违约一方。就本案来说,胡女士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违约金条款,即要求上家返还1万元定金,同时要求上家支付3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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