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可表现为以下三大类:1、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2、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公众存款只有经审批设立的商业银行才具有的业务,除此之外,其他所有合法设立的和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均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是名义上不称为存款,实质上允诺对社会公众支付利息或定息而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m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界定标准: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和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对股票、债券的管理制度;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