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规则是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但有些人却对交通规则视而不见,随意乱闯红灯,被撞后最终被判自担部分责任。2009年12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乱闯红灯被撞的受害人自担五成责。
2009年5月5日晚11时,张军驾驶小车在南昌市洪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花路口,由西向北左拐弯时,由于未确保安全,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拐弯,遇崔琰骑自行车由北向南闯红灯,两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崔琰受伤,住院治疗两个月。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张军、崔琰负本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崔琰的伤残程度为拾级。事发时该肇事车在某财保江西分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金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崔琰到法院起诉。
法庭上原告崔琰诉称:“被告张军未确保安全,致使我受伤。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等合计85000元。”
被告张军辩称,本次事故由原告和被告负同等责任,被告在事故中也受到了损失,原告的诉请过高。
被告某财产保险江西分公司辩称,该公司根据原、被告的责任划分,在保险条款的约定范围之内承担合理合法的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军驾驶车辆左拐弯时,未确保安全和靠路口中心点左侧拐弯,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拐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定原因,故被告张军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原告骑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车信号灯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之规定,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鉴于事故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军承担。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财保江西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崔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000元、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崔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合计5万元的50%,须赔付2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