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近日,本站律师王秀杰代理的李某某、林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案,经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本案,本站律师作为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经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28万元,该赔偿数额在当地同类案件中已属较高。而本案,一关键点是,案发网吧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了30%比例的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网吧内因抢座引发命案。
被害人,王某某,案发时19岁,安徽籍打工者。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19岁,吉林籍打工者。
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20岁,辽宁籍打工者。
2009年1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均在太原市某网吧内上网。当天,由于网吧人员较多机位紧张,李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因同争一个电脑机位而发生口角。后来,因机位被王某某占到,李某某感到窝火生气,于是打电话叫来工友林某某,准备报复王某某。到网吧后,李某某和林某某将被害人踹倒在地,一起用拳头击打、用脚踹和用椅子砸被害人头部、心脏和腹部。并且,在被害人跪地求饶的情况下,二人仍对其实施伤害。经过十多分钟的殴斗,最终造成被害人因脑部受重创而致死。当时,二凶手逃离现场。案发过程中,网吧的管理人员既没有阻止殴斗的发生,也没有打110报警。
二、庭审中,网吧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成焦点。
本案庭审中,关于刑事责任,作为原告人的代理人承办律师认为,二被告人行凶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从重量刑。而关于本案民事责任,二被告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应该讲毫无争议,争议点集中在:网吧方面对死者家属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网吧方面的代理律师提到:网吧内发生凶案,经营者对于死者家属表示同情,但凶案本身对于网吧经营者而讲属于意外事件,无力阻止。
对此,我方据理力争,提出以下意见:
1、法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死者到网吧交费接受服务后,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网吧方面应该提供安全保障。
2、事实依据。
⑴ 、网吧未依法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设立条件。
根据,国务院2002年11月15日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第6项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时至庭审,网吧方面未提交案发时在场的两名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这说明,该网吧的开设本身不符合法定条件。
⑵、案发过程中,网吧经营者未对凶手进行任何阻止。
卷中证据证实,网吧既无任何安保人员也无任何安保设备,并且在案发整个过程中,网吧的管理人员连打110报警都最基本的措施都没有实施。可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网吧方面都未尽到。
⑶、案发过程中,网吧管理人员只关心己方的经营情况,而不关心被害人的生死。
代理人注意到,在二被告人行凶行为将要完成的时候,网吧管理人员曾讲:你们别打了,要打到外面打去。但是,第一其含义是“可以打人但要到外面打去”,这促成了被告人把被害人往网吧外进行拖拽的行为;第二说明网吧管理人员只关心打架会影响自己的经营,而不关心被害人的生死。
⑷、在凶手行凶后,网吧管理人员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救助。
根据,卷中网吧管理员《询问笔录》:那两个人走了以后,被打的人在地上躺着,我过去把他扶起来,当时这人嘴上或鼻子上有血,我从地上把他的外套捡起来递给他,让他去诊所包扎一下,他问了一句:哪儿有诊所,我让他到外面找,我收拾了一下,又照常营业了。
可见,事后网吧管理人员既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把受到致命重创的被害人送到医疗机构,并且在被害人要求救治时,网吧人员将被害人委婉拒之门外。
所以,网吧管理者作为营利性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进行任何救治,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四、民事赔偿调解:网吧方面承担三成责任。
庭审完毕后,进行庭下调解。此时,,主审法官基本认可了代理的观点,便开始分别做二被告人家属和网吧方面的说服工作。
经过几轮艰苦的谈判,二被告人家属、网吧方面和被害人家属终于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和网吧方面共同赔偿死者家属28万元,其中网吧方面承担赔偿款的30%。
最终,本案刑事部分,法院基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判罚。而我方当事人,虽然失去亲人无法逆转,但在最大限度内得到一定的弥补,此亦是我们代理律师的职责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