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0日电(记者刘声)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今天宣布,由该办挂牌督办的无锡“12·02”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4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和5000元。
据介绍,2009年11月26日,无锡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根据学生家长举报,发现一境内网民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开办“4G新网”手机淫秽网站吸引网民浏览,并插入广告非法获利。经侦查,无锡警方2009年12月2日在广州将犯罪嫌疑人陈某(24岁,系在校大学生)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从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潘某(24岁,初中文化,无业)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潘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陈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潘某明知陈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牟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系主犯,被告人潘某系从犯。2010年1月22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11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至此无锡“12·02”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顺利审结。
全国“扫黄打非”办负责人今天表示,无锡“12·02”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查处、判决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案件查处迅速果断;二是适用法律准确,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