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共同提出方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有以下要点:
1.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仅限于制定或者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
2.不管是制定新的还是修改已有的规章制度,只要直接涉及上述事项的,都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3.制定或者修改涉及上述事项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讨论。
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时,大会既可以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的方案,也可以对已有方案提出意见,充分讨论。
(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定或者修改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有以下要点:
1.双方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确定规章制度。
2.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会,则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代表协商。
(三)规章制度内容使劳动者知悉。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既是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必备条件。
关于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使劳动者知悉的途径:一是在单位内公示。如在本单位的公告栏中张贴公示或者在本单位每个工作场所张贴等,还有其他许多公示方式,只要通过公示,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即可。二是以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如对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发放规章制度即可;对于已招用的劳动者,可专门发放规章制度。发给劳动者的方式由用人单位选择,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即可。
此外,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重大事项时,也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上述程序与制定或者修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