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驾驶甲车沿公路正常行驶,张先生驾驶乙车尾随其后。两车行至一弯道处时,甲车因载满货物为了安全行驶速度减慢,乙车加速欲超车时突然发现前方来车,结果发生乙车追尾撞上甲车,导致甲车翻入路边深沟,造成甲车货物、车辆损坏,以及李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为:张先生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事故赔偿处理经交警组织双方调解时,双方对货物、车辆损坏以及李先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赔偿费用均无异议,但李先生要求张先生赔偿其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壹万元(甲车20天修复期),张先生对此拒绝赔偿,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此,该案李先生诉至法院。
问题:本案中李先生主张的车辆修复期停运损失是否应该予以赔偿呢?
最终结果:法院在审理中,李先生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1、李先生与某化工厂签订的壹年期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其正常业务运输收入状况;2、李先生的车辆在某修理厂的修理期间,拟证明其车辆实际停运天数。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应赔偿李先生车辆停运损失陆仟元。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对此类案件,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2月11日就已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批复,但在很多交通事故的赔偿中,权利受害人往往未意识到或忽视放弃了合法合理的权利主张。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