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秀杰,系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之辩护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2层,邮编:300100。联系电话:13642069342。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的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案,正在贵院审查起诉中。现在,申请人作为本案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在案发时极有可能患有精神病,需要对其经进行必要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一、两起案件的案发时间和地点不符合常理。
本案,涉及的第一起强奸犯罪,现场位于京津公路旁边的某某餐厅门前,涉及的第二起强奸犯罪时间为2010年4月13日11时许,所以该两起犯罪的时间和地点,都不符合一般同类案件作案时间和地点,行为主体自身很有可能精神有疾患。
二、刘某某案发前有精神异常的表现,且其家族具有精神病史。
根据刘某某家人的陈述,刘某某案发以前,经常出现酒后自伤自残的情形。同时,结合其家族具有精神病史的证据来看,其有可能患有精神疾病。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案发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对案件最终结果的影响至关重要。
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