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84年3月21日,
住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大街1号,联系电话:
13820623000,邮编:300459。
委托代理人:王秀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642069342。
被告:天津市某某服务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地址: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某某号,联系电话:25320000,邮编:300457。
请求事项:
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00年10月至2009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12165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0年10月18日,入职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之初,被告并未依法与申请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被告为规避法律,每年只与原告签订一式一份《劳动合同》,且由被请人掌握。2000年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被告一直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法定的住房公积金,虽经原告长期交涉,但是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案正在贵院审理中。
原告认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现在,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特提出以上请求,请予支持。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