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 1994 年发布的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 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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