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王某某,男,天津市南开区人。
乙方:赵某某,女,天津市河北区人。
2008年7月10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西滨镇坂兜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2008年7月15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 元,误工费 元,镶牙费300元,复查费 元,合计 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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