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所谓犯罪地,一般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尤指犯罪行为发生地。法律规定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的理由是:便于在证据最集中的地方收集、核实证据和查明事实;便于当事人、证人就近参加诉讼;有效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便于防范和综合治理,减少犯罪。
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是一项辅助性原则,所谓被告人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了解其犯罪情况,对人犯的押解又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
2、人犯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居民强烈要求在居住地审判的案件,
3、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管制,而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