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能够对机动车进行支配,并能从机动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的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车辆所有人通常情况下是运行支配人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所以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国际通例。但是,在机动车被买卖却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原车辆所有人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对车辆进行支配并获得利益,因此,此种情况下如让原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义务与理不通。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的复函中答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应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找到现车主,原车主也不能证明其已经把车辆卖出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原车主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二手车的买卖中,双方都应当重视车辆过户的问题,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