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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人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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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屋,一方婚前付的首付款,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如果离婚后,对此贷款购买的房屋将如果分配?对婚后还贷部分增值财产该如何划分?
   
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众说不一.有的认为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有的认为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也有人认为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1.
房屋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可见,在我国对不动产(比如房屋)实行登记制度,依法向有关部门登记的房屋具有公信力,是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2.
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个人财产.不因婚后共同使用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如前所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准。一方婚前以自 
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其一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成为夫妻共有,除非当事人双方约定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化为共同财产。
    3.
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贷款购房的活动中,涉及购房人、卖房人(即房产开发商)、银行这三方的法律关系。其中,,购房人与卖房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是购房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当购房人与卖方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本案已经办理了房产证),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
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券债务行为。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可以认定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双方在婚前约定以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和签订贷款合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则另当别论。)
    4.
房屋价格升值应当认定为房屋的自然孳息,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
   
众所周知,房屋的价格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升降.房屋价格升值,对于高出原来价格 的收益,应该如何来认定?由于房价上涨的收益不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是基于市场的需求。换句话说,是权利人因为对房屋的所有或占有基于一种自然原因而产生的额外收获。所以,笔者倾向于将这部分收益看作是房屋的自然孳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所以,房屋价格升值的收益应该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财产,房屋的升值部分也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可以在离婚时,由欠款的一方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双方约定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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