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天津市和平区的刘先生个人贷款购置房产,首付10万元。2006年初和王女士结婚,婚后二人多有矛盾,生活很不平静。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2008年初,王女士以刘先生有外遇、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平分房产。正所谓,房子升值,感情降温,闹离婚!
本案,承办律师接收被告刘先生的委托进行诉讼。对于原告王女士提起的离婚诉讼请求,刘先生同意离婚,无争议。但是,刘先生不同意对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主张权利,且双方差距较大难以调解,虽经两次开庭,并无结果。应该说,这类婚前购房,离婚时房产升值,产生争议的案件很典型,且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判决不一。
有关婚前贷款房,是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虽为刘先生婚前签订合同购买,但他只支付了首付款,首付款应视为双方需共同清偿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属的婚前财产,因为该房是婚前刘先生个人购买,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债务,王女士有权要求刘先生偿还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为刘先生婚前财产,因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刘先生婚前所购房屋产生的,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刘先生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为维护当事人利益,承办律师反复研究案件证据,首先排除刘先生了第三者插足的嫌疑(事实上也是女方疑心所致)。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及长达半年时间的审理,承办律师终于说服法官,法官倾向于同意律师观点:房产系个财产,仅仅偿还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升值不分割;且原告王女士无法证明刘先生存在第三者的事实,本案之离婚诉讼不存在过错方与非过错方之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最后,迫于诉讼形势的转变,女方撤诉。夫妻问题实质问题即感情问题虽未解决(所实话,法律的作用也仅仅限于外部行为的调整,不涉及内心感情世界。),但是委托人对诉讼结果较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