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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学徒行窃 律师巧辩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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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一理发店内发生一起盗窃案,店里的理发学徒工王某,趁老板外出之际,盗窃高档诺基亚手机、MP3和现金数千元,盗窃价值共计8000余元。
本案,笔者接受委托时,案件第二天即将开庭。承办律师,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及时安排两次会见,了解案情:被告人王某在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受到被害人的盘问后,主动交待盗窃事实。同时王某在明知被害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等候警方前来处理,并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卷中有明确记载,店中警察系去私人理发偶遇此事,不是执行公务。所以,辩护人认为,王某在受到被害人的怀疑、盘问后,主动交待盗窃事实。并且,且其在明知被害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等候警方前来处理,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到案后再一次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样,应认定为自首。
综合下来,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合议庭对其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除处罚。
但是,判决认定:被告人是被查获赃物后抓获的,不构成自首。这点稍有遗憾。最后,法庭在考虑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轻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当事人及家属对结果较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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