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的“公开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
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一件作品完成后,作者能以法律规
定的方式,如发行、展览等方式,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为发表权的核心内涵之一。发表权
只能行使一次,而且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标示姓名、表明身份的权利。行使署名权可采取多种形式
:即可以署作者的真实姓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选择不署名。通常,人们通过作品上的署名对
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为
作者。
(3)修改权。修改是指作者对以完成作 品的内容、文字等进行改动、修饰等。而修改权即指作者享有
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①在著作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而无须特别授权。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②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当经用者许可;
③ 图书出版者对作者书稿的文字性修订、更改、纠正错误等的改动,不认为侵犯作者的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处于完整状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由于用品
中体现了用者的独特思想,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改动,就必然破坏了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破坏作品的
原有形式。
2、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对作品实际使用方式的控制,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
法》的相关规定,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
权就是禁止他人 未经许可复制其作品的权利。
(2)表演权。表演权是指著作权有享有的对作品自行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的权利。在实践中,表演行
为多种多样,如演秦乐曲、上演剧本等等。表演是对作品内容的公开再现,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
种主要方式。著作权人对表演权的行使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许可他人利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进行表
演并获得相应报酬;
②对于他人利用自己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有权获得相应报酬;③许可他人表演自己的作品
并将表演通过电台或电视台传播;以及将表演录制成录音录像制品予以发行等等。
(3)播放权。播放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播放其作品的
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由于受技术条件的约束,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作品以及电影
、电视作品等作品形式。
(4)展览权。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展示的权利。此处的作品通常指美术
作品、摄影作品等视觉作品。由于美术、摄影作品可能发生原件所有权转移的情形,所以著作权法专门
规定,此种情形下,作品的著作权不转移,但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当然,如果其间还
涉及第三人利益,则需平衡各方利益。
(5)发行要。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可
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进行,适用于图书、报刊、电影等作品形式。
(6)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作品拍摄成电影
、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当然,著作权人也可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拍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并获得报酬。
(7)改编权。改编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对原有作品进行改编及许可他人进行改编的权利。而改编则是
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其进行再创作,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8)翻译权。翻译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进行翻译及许可他人对该作品进行翻译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翻译是指以不同于原作品的其他语言文字来表现原作品内容的创作行为。
(9)汇编权。汇编权是指著作权有享有的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汇集编排,以及授权他人将自己的作品汇集
编排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汇编作品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或要求进行选材、组合、编排的,其中所涉及的作
品既可能是某些一位作者的多部作品,也可能是多位作者的不同作品。
(10)整理权和注释权。整理权和注释权是指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