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具备以下条件,且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1 、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没有上限的限制,只有下限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对于某些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须高于 1000 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4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5 、有公司名称(名称必须标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