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金数额的资金信用证明;五、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六、资金担保文件;七、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照片、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个人简历由人事关系所在的单位或乡(镇)街道出具);八、企业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九、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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