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
项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7
69条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23
检察机关
逮捕
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立即
70条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的提请复核
上级检察院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60
124条
看守所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30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
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60
163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再延长60
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128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138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15
改变管辖的案件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140条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15
第二次补充侦查
第二次审查起诉后移送检察院
法院
一审
审理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194条
二审法院
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200条
最高法院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211条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月以30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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