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特点
更加倾向于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合二为一
打破身份限制实现劳动力身份的统一平等
规范了仲裁机构的行为使办案更加透明化
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
亮点一:适用争议仲裁的范围扩大
新规则第二条规定: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列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
点评:专家认为,新规则的实施,把人事争议仲裁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范畴,有利于保护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同时,还扩大了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亮点二:十人以上劳动争议优先审理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点评:该条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的范围,这有利于维护劳动争议人数多的劳动者的权益。
亮点三:争议主体单位更明确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点评:受金融危机影响,我省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劳动关系变化较大,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其中,由于一些主体单位职责不明确,往往造成劳动者败诉,新规则考虑了用人单位情况变更这个新问题,明确规定由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亮点四:仲裁时效可中止
第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点评:考虑到有的劳动者因生病住院等情况,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就不会再出现因特殊原因而造成冲裁时效过期的情况。
亮点五:当事人可查阅案卷
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点评:以前的规定是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新规则增加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规范仲裁机构的行为。
亮点六:可口头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点评:原有的规定是,仲裁必须书面申请,新规则的实施,使劳动者申请仲裁更加方便,也更人性化。
亮点七:结案时间缩短
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点评:缩短了结案时间,从原来的60天缩短至45天。同时,延长的期限也由原来30天更新为15天,这些规定的修改,能够有效提高办案速度,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时效,并杜绝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