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至2003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一直担任某国有汽车公司的经理。2003年,王某被调到同一集团的另一国有公司任职,该国有汽车公司经理换由王某的亲戚李某担任。2004年,王某让李某帮其筹措20万元,李某便从该国有汽车公司的账上支取20万元给王某。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案例分析:
众所周知,贪污犯罪是我国刑法放在首位打击的职务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具体到本案,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的贪污数额高达20万元,如果最后法院完全认定上述指控的话,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来说都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初拿到案卷,承办律师感到此案确实棘手难办,本案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就三、四百页之多,并且证据之间也确实做到了环环相扣,可谓是“死案”、“铁案”,这也足见检察机关对本案的“铁证如山”的充足信心。在随后漫长的一年多时间里,承办律师开始大量走访王某任职过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尤其是锲而不舍地冲破重重困难,会见十几位相关证人、知情人,整个办案过程中更是创纪录地前后共会见犯罪嫌疑人八次之多,这样终于逐渐地揭开了案件的“庐山真面目”。最终,承办律师选中以下辩护点:①涉案事件发生时,王某实际已不在该国有汽车公司任职,不具备职务便利,不符合贪污罪主体;②涉案的20万元系王某向李某的借款,虽然在侦查阶段李某曾证明:“王某让其筹措20万元,其私人没钱只能从公司支取,这一点王某也是心照不宣的”,但这只是李某自己的主观推测,王某并不知该款系李某从公司支出,因此不具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③公司会计刘某和李某本人均证实李某从公司帐上支取20万元时留有借据两张;④检察机关证明王某贪污的重要证据之一是:王某通过李某用假发票报账12.8万元的事实,而根据王某本人的供述,报销假发票的目的是增加公司成本加大小金库数额,该事实另有证人李某和公司会计刘某的证言佐证。
依照以上思路,庭审时承办律师为王某进行了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还排除困难,争取到重要证人李某、公司会计刘某、王某所在公司的直接领导肖某等出庭作证,起到关键作用。法庭上辩护律师同公诉机关展开唇枪舌剑的交锋,在每一个辩护点上都据理力争、不让寸土。最终,法庭在部分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决: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这一判决,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只是关于主体问题,法院认为王某虽已不再该国有公司任职,但仍然实际掌控着该公司,并且涉案的20万元中有10万元至案发时已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因此虽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意见,但法院认为王某仍然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评论:
本案无罪辩护意见未被法院全部采纳,虽稍有遗憾,但通过承办律师近两年排除万难的不懈努力,还是得到了一个当事人极其满意的结果。当事人及其家属一再感谢律师艰苦卓绝、富有成效的工作,也对笔者感激不已。通过本案,我们也感到虽然我国的刑事辩护工作确实面临着“千难万险”,但“铁肩担道义”,一次成功的刑事辩护,大的方面可以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小的方面可以挽救个人及其家庭,所以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确实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