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考核,不能脱离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的“纪律考核”动辄对员工进行记大过、处分时,应考查该规定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起草、制定、实施的,是否在实施前对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该制度就是违法的,不具有“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此外,如果公司的规定,侵犯劳动者利益或者与国家规定相抵触,也是无效的,不能据此对劳动者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