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三)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违反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中以下情形的。 第一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第二项: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项:机动车所有人所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海关临管车辆除外);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等,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第四项: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第八项: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第九项: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第十项: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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