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所以,发生事故时又因其他因素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如果由于现场变动,已无法查证事故事实,在此情况下,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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