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为1260元);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2009年度最高缴费基数为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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