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程序规定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