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该条赋予受害的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应当将机动车一方(通常包括肇事司机、机动车车主)及为该肇事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上述方式承担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