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张某经招聘到某公司工作,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该公司因故欲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听朋友说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于是要求该公司据此支付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共14个月工资。公司不同意支付,双方产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当事人张某与该公司于2008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由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自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自2009年1月起,视为该公司已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