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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传销“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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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近日,本站律师王秀杰代理的谢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谢某某等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谢某某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谢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一、被亲密同学以“高薪工作”诱骗,加入“神秘”公司。
被告人,谢某某,男,22岁,甘肃某市人。
谢某某,自幼在家上学,至高中二年级,因感考大学无望而辍学离家打工。在外漂泊几年后,谢某某辗转走遍了全国很多城市,但因学历较低,一直未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生活上也基本是“月光族”。  
恰恰正在其唏嘘失意之际,2008年11月份多年没联系的小学同学高某某从天津打来电话,高某某称:“现在天津经济形势全国最好,又是大城市发展机会比其他地方多得多,我现在做化妆品代理工作月收入一万五以上,公司正在扩编,想挣钱来找我!”禁不住好哥们儿三番五次劝说,谢某某欣然来津。
抵津后,高某某将谢某某接到“公司”,接下来就是无休无止的“听课”。随着深入了解,谢某某终于弄明白了“公司”的情况:“公司”注册地在广州,主营化妆品,管理分五级分别是业务员级、主管级、主任级、经理级、总裁级,花2900元购买一套产品就可加入公司,每发展10个新成员(包括下线发展的下线)晋升一级。
听课一周后,谢某某已经感觉到“公司”有可能就是“传说中的传销组织”,又感到天天听课没劲便欲退出回家。当向高某某表达回家之意后,谢某某这才发现已经身不由己,又经过一周的强制听课,在“月基本工资过万”、“传销并不违法只是违规”、“人生能有几回搏”等等口号的蛊惑下,谢某某“终于” 自愿加入了组织。
二、快速发展成为骨干,人财两空涉嫌犯罪,方悔悟。
入司后,谢某某下定决心要尽快发家致富,好回报家乡的父母。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谢某某苦口婆心地劝其表妹、同学等数十人加入公司,谢某某也如愿迅速晋升为“主任”级别,开始担任寝室长。
在寝室内,除了谢某某外,还有两位管理层:一是赵某某为副寝室长,协助谢某某管理寝室的三十多名成员;一是讲师刘某某,负责各成员讲课培训。全体成员每天的工作方式固定:上午听课培训,下午给亲戚朋友打电话拉业务,晚上集体讨论谈工作感想。寝室的一日三餐,都是成员轮流值日做饭,固定“套餐”是馒头加白菜汤。
就是在这种艰苦的条件下,在加入公司半年分文未得的情况下,谢某某始终对自己的“一夜暴富梦”没产生过怀疑,直至案发。
三、庭审留下悔恨泪,律师巧辩获轻罪。
应该讲,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传销案件,三被告人同时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所以律师选择做罪轻辩护,以期达到谢某某“少判刑期”的目的。
辩护思路:
1、谢某某等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不明显,因为所谓“组织他人听课”就是谢某某通知传销人员听课的时间、地点,所谓“负责安排伙食”就是谢某某以徒有虚名的“主任”身份自己花钱解决传销人员的生活问题,所谓“负责全面日常管理”其实就是“看着他们别出事”。
2、传销活动的组织性不明显,因为传销组织包括三名被告人在内只有区区30个人,且该组织架构松散,管理较为松懈,寝室存在普遍的“不去上课去公园玩”的现象。
3、涉案金额显著较小、涉案人员较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4、谢某某等未获利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人,被告人谢某某花2900元加入组织,半年时间才得到1300元,还都用于传销人员日常开支花光了。
5、传销组织的总裁和经理等,是受益者和始作俑者,不能让三被告人为他人的罪行接受惩罚。
所以,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最后,法院在部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轻判寝室长谢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副寝室长赵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讲师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四、浪子回头,为时未晚。
一审宣判后,在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时,谢某某表示对案件结果满意、对律师工作感谢。同时,谢某某自己也总结三条教训,这里与读者诸君共享:
第一,现在工作不好找,但求职者还是擦亮眼睛,切忌急功近利被蒙骗;
第二,这个世界上“一夜暴富”的事百分之百不可信;
第三,传销害人害己,要远离!
 
 
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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