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以下简称劳教)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上存在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经常违反法律、破坏社会治安,其违法行为有的尚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轻微犯罪,如不及时采取适当的管教及补救性管束措施,其再犯的可能性很大。基于此,我国创建了劳动教养制度。目前,我国共有300余个劳动教养管理所。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劳动教养的期限是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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