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被收养人的承诺和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2、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件;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3、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二、收养登记程序:递交证件证明、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填表申请、照相→审批、证书制作→领取《收养证》
办事时限: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天内审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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