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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抢劫只为还高利贷 曾立三等功酌情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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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律师  来源:行通律师事务所  阅读:

 

(本站讯)近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就本站律师王秀杰代理的二级士官刘某某抢劫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刘某某持刀抢劫致人轻伤,判决其犯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剥夺其二级士官的军衔。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简介:二级士官为买婚房而借高利贷,为借高利贷而抢劫,荒唐!
被告人刘某某,系天津某部队二级士官,在部队平时表现优异,自2002年入伍以来,连年荣获“优秀士兵”、“训练标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于2005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两年前,刘某某在驻地认识了当地姑娘王某某,二人恋爱。2009年初,经过两年恋爱期,二人均已至谈婚论家年龄,决定今年国庆节期间结婚。结婚登记前,刘某某和女友商定在天津某区购婚房一套,价值60余万元。本来,女友王某某家境较为丰裕,所以女方家长已答应负责出资购房,但是刘某某碍于男子汉的面子,亦勉强承诺筹措一半的购房款。
20095月份,刘某某为在短时间内筹到30万元的购房款,四处借款碰壁,无奈之下,欲借高利贷。但是,按照放贷人员的要求,刘某某在借到30万元的本金前,需提前向放贷人员支付3万元的利息。走投无路之下,刘某某铤而走险,打算抢劫财物支付高额利息,然后借到高利贷买房,待购房后再想办法还高利贷。
200965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老家山东某县县城商业区,见被害人张某某坐进一辆白色奔驰轿车,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匕首伸进车内抵住张某某的左腹部,威胁其“给点儿钱花花”,被害人张某某抓住刘某某的双手大声呼救,拉扯过程中,刘某某刺伤张某某右胸等处致轻伤,在逃跑途中刘某某被公安人员和见义勇为群众抓获。
庭审实录:以情动人、认罪悔罪,获轻判!
本案,定罪证据较为充分,承办律师决定做罪轻辩护。庭审前,辩护律师多次赴军事看守所会见刘某某,了解案情。并且,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和刘某某所属部队达成一致意见,从其部队提取了刘某某获奖、立功及工作表现证明等有利证据材料。
辩护思路:①刘某某抢劫的动机是还债,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那些贪婪型或报复发泄型的抢劫犯罪动机;②案件起因有一定偶然性,因为案件起始阶段,刘某某一直误认为被害人,是其入伍前克扣过工资的老板;③本案属于典型的“假想无罪”,刘某某在笔录中多次提到:“刚开始以为不是什么大事,回部队处理不严重,没意识到触犯了刑法”:③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曾荣立个人三等功;④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证明其较小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应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也是泪流满面,悔恨万分,不断表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争取重新做人早日回家孝敬父母!
最后,军事法院在部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上述判决。最终,被告人刘某某被依法从轻处罚,并得以保留军籍。
 
附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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