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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军衔与取消军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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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夺军衔制度最先规定于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之中,该条例第28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取消军籍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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